信件编号: | BZQ20220224120054618 | 来信时间: | 2022-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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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求决 | 姓名: | 吕**** |
内容: | 事情原由: 2013年,我(吕某元)家在汪家沟自留山行使自家的经营权力,刘某孝带着他一家人来强行阻拦,随后我们请求政府来协调。当时镇政府书记领导(李某华)是刘某孝家的亲戚(刘某孝说,李某华要叫他表叔,但他们不走动)。几天后,洪口镇人民政府出具一份文件《关于刘某孝、吕某元两家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处理的结果是这样,(原文摘抄)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吕某元所持《林权证》应予以更正; 二、吕某元与刘某孝汪家沟山林的边界为:下以刘某孝地角红籽树直上至通洪公路—大石头的右侧边沿为界(面向洪口街道)。 三、刘某孝承包地挨上的树木由刘某孝经营管理, 我家对于洪口镇的处理决定不服,于2013年11月27日申诉到通江县人民政府。通江县人民政府在2014年1月22日,下达了 通府复字(2014)1号文件《通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给出的决定如下: 1、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某孝、吕某元两家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中的二、三项。 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某孝、吕某元两家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中的第一项。 由于我家的自留山几十年都是我家在管理,对县政府的决定还是不服,于是申请通江县人民法院裁决。2014年7月30日,通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4)通行初字第11号:维持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通府复字(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 同月,我家请律师继续维权,2014年11月4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通江县法院和通江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作出如下终审判决((2014)巴行终字第15号)): 一、撤销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4)通行初字第11号行政复议判决; 二、撤销通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通府复字(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第一条;维持第二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通江县人民政府负担。 2022年2月14日,我家在这块土地上清除杂木,准备种植一些花树,以便清洁环境,刘某孝家强行阻拦并说要带5000人来,刘某孝的儿子刘某东用打火机点燃了我家的油锯,当场烧毁。刘某东来抢夺我的工具,把我推倒,撞伤右手胳膊和膝盖。于是我家报警,洪口派出所出警,派出所调解对方赔偿油锯,村镇领导到现场来后,约定时间调解。 2022年2月16日,我家和刘家,被村镇领导通知到办公室进行调解,村委以超出村上解决的范围,要我们找上级部门协同调查处理。 2022年2月21日,我去镇政府没有找到赵某顶书记,电话联系了书记,书记回复,这个事他不管,于是我找到镇长赵某波,赵镇长答复:等研究处理。 现在事情过去10天了,事情也没得到解决。 我们的诉求:请求通江县人民政府对我家林地的管理权作出正确的决定: 1. 根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对通江县维持的洪口镇政府的处理决定进行了撤销,所以,原来争议的刘某孝地边到公路边的林地属于吕某元家。请政府以书面形式出具正式文件。 2. 请求政府对刘某东非法故意侵权行为予以处理,赔偿我家被刘某东烧毁的油锯。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通江县洪口镇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2022-03-02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你通过书记信箱反映的问题,我单位高度重视,根据你反映的诉求,现作如下回复: 关于你请求通江县人民政府对你家林地的管理权作出正确的决定,你的诉求洪口镇人民政府已责成镇属有关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此项工作正在开展中,具体处理结果你可致电通江县洪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0827-8691001咨询。关于你要求对刘某东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理问题,你可到公安机关进行申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你户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通江县洪口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日 |